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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网店3月全部实名制 大卖家需工商注册

by sundy 1/22/2010 10:44:48 AM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3月15日前夕颁布。根据意见稿,个人在网上开店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台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本报讯 (记者薛松)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

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

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随之而来,消费者对网购的安全性、品牌、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开网店应实名注册

记者了解到,各大网络平台采取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措施仍带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国内几大电子商务巨头如淘宝等,大多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则没有作出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钻石级”卖家相当于网络中的名牌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有电子商务专家认为,它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他同时表示,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就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该办法规定,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网页上。

这意味着,网店是否办工商执照也将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虑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各地目前网店政策:

深圳:个人开网店不强制登记 拟对域名实行备案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深圳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监管处副处长冯念文介绍,将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办难度和经营成本,可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申请除法律规定外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浙江:个人网店不强制办执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扶持网上市场做强做大,鼓励个人通过网上创业解决就业难题。

上海:明确个人网店不强制办照

上海方面明确,B2B、B2C形式的网站经营者为网上重点监管对象,而对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目前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

辽宁:首次明确网店要登记注册

2008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出台的58条《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首次明确了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包括网店。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据悉,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

第七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八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经营者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和载体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恶意对比,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远程登录及其他技术或者手段,以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等载体,盗用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

禁止利用网络链接等技术手段或者载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活动的网页上。

在审查注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注册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上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防止侵权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及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评估系统,对经营者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总额、经营者和个人注册数量、网络商品交易的主要种类及其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查验申请者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其中,提出申请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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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厂年终总结会-我的软件工厂告别会议

by sundy 1/17/2010 12:16:00 PM

下个学期开始,我就不在软件工厂兼职了 。 这次年终会议我还是蛮有感触的 ,从08年下半年邹校,由辉还有我三个人(而且当时大家都还是兼职做)到现在40人的规模,30人开发团队的规模只用了一年的时间 ,相信2010年81人的团队规模是没有问题的 。 祝愿软件工厂走的又远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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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年末了,发一发最近一阵子的照片

by sundy 12/23/2009 3:24: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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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厂10月份聚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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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Java三班聚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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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电脑艺术班的绘画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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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园的工人清扫天花板 -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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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图片来几张

by sundy 11/18/2009 11:0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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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公司》之尾声:轻公司法则[转]

by sundy 11/17/2009 6:46:12 AM

原文出处:http://ucdchina.com/snap/5184

2009年2月底,美国在线购物网站亚马逊发售了电子书阅读器Kindle 2,这个只能显示黑白双色的阅读器,样子老土得像从上世纪70年代研究所里爬出来,却仍然在经济危机下热销到断货。

而它的前辈Kindle 1,在2008年的总销售量约为50万台,与iPod刚面市第一年的销量近似。虽然以数码产品来说,Kindle的销售总量仍不算大,但如果从传统出版业的角度来看,50万已经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尤其是在一本书卖上5万册就能登上排行榜、一本杂志卖上10万册就能获取影响力的当今社会。

但是,和数码玩意儿iPod本质上不同的是,Kindle的东家亚马逊并没有将其看成数码产品,它的真正使命是书籍的载体——在互联网影响下的商业环境里,传统世界的价值正在往互联网迁移,图书业曾经在本世纪初实现了第一次迁移,亚马逊建立了书籍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且在多年后的今天成功转型为百货的大型交易平台,并且将冗余的互联网能力出售给那些意欲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传统企业,比如全美第二大零售企业Target,这些被亚马逊泽被的传统企业们,其网站将被烙上“Power By Amazon”的印记。

Kindle是图书业的第二次互联网迁移,更纯粹,更高效,它可以预示的是,纸张的书籍未来将完成全面电子化的改造。

现在,往互联网迁移的并不仅仅是图书业,我们在书中讨论的大量传统行业,比如服装、消费电子、化妆品、珠宝首饰等大量的消费品行业,正在往互联网进行着价值迁移。

在由传统行业往互联网的大迁移过程中,一些新的商业法则颠覆了旧有的秩序,这就是轻公司法则,同时也是未来商业趋势。

透明平等的商业文化

法则一:透明平等

互联网令企业间的商务合作变得可视化,而且也是一个与消费者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的理想环境。所有的信息得以无缝流动,令企业与合作伙伴以及客户的互动变得更加高效。

传统行业中的IT系统互联互通,实际上是一种类互联网环境。商业数据的共享,令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平等,同时也建立了透明之上的信用机制。

透明平等,是新的商业法则的基础。

法则二:新的利益分配机制

过去的传统行业之间的合作,更像是一个零和游戏,在利润池不变的情况下,合作的企业之间互相蚕食利润。但是新的商业环境下,跨行业、跨领域之间的企业在互联网和IT构筑的信息透明共享机制之上,结成新的利益联盟,它们在一个逐渐开放平等的环境中寻找新的利润空间。

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由此而形成——在可视化的商业行为中进行透明分账。Google凭借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集结了大量的民间独立站点,而亚马逊也借此吸引了各类合作伙伴加盟到网络零售的狂欢中。

去中心化和再中心化

法则三:开放性平台

在传统的互联网商业环境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架构,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明显,大热门不再是惟一的利益创造者。互联网上诞生了大量的个体群落,而分布式架构等技术力量,使得去中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但是,当大量的去中心化个体独立存在后,一些拥有市场能力或者客户组织能力的企业开始了再中心化的再造过程。和以往的集权式中心化不同,新的再中心化的表现形式,则是由一个多接口的开放性平台为核心去组织外部资源,它们以透明可视化的利益联盟为前提,实现规模化成长。

法则四:成为资源的组织者

传统企业里集权制的发号施令角色不见了,新的商业环境里,轻公司的角色是组织者,它们通过更加强有力的客户获取能力以及渠道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反向进行资源匹配。在组织者对价值网络的动态调配下,整体的商业价值得以提升。

法则五:外骨骼式杠杆增长

在成熟的产业链上出现的轻公司,总是将自己擅长的能力抓在手里,而将不善长的能力外包给价值网络伙伴。与有机一体化企业或者传统的一成不变的契约制合作模式相比,轻公司以开放的形态组织一个价值网络。

和过去强调的价值链相比,轻公司与价值网络成员的合作关系是动态的,却又比以前的传统契约关系更加灵活紧密。因为组织者轻公司的客户获取能力可帮助价值网络成员在过剩的制造环境中快速建立核心竞争力。动态的关系有利于整个价值网络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使得网络成员在竞争中不停地优化。在轻公司组建的可视化价值网络中,所有成员快速共享的市场信息,整个网络成员都具有灵活的市场反应能力。

法则六:建立商业生态系统

价值网络的最高形态是商业生态系统。未来的商业战争不再是企业之间的战争,而是商业生态系统之间的战争。一个多层级的商业生态系统将更具安全性,这也包括了这个系统中一些强势的群体建立的自己的生态圈,只有每个成员都能在这个系统中获利,商业生态系统才是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

互联网和IT系统的互通互联,使得商业生态系统成员之间沟通更加便捷,可视化的交互令商业文化也变得更加民主。

重新认识消费者

法则七:用互联网组织消费者

这场商业环境的变革,发起者实际上是消费者。他们的力量越来越强势,开始从渠道端影响到企业的制造端,甚至上溯到设计端。由个体和企业互动进行价值共创,以及商业生态系统里每个成员的价值共创,成为未来的商业趋势。

社区正在成为黏合消费者的渠道,以兴趣点和个人偏好为出发点的社区,可以帮助企业找到自己的潜在目标客户,同时培育客户忠诚度,提升重复购买率。

社区也正在成为轻公司进入传统行业的切入点。篱笆网就是通过装修社区切入家装市场渠道,以高忠诚度的人群为吸引力,反向整合家装市场资源。

另外,互联网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他们甚至有机会参与到企业的设计流程中,直接投票自己心仪的产品。传统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的流程被颠覆,在产品转变为商品的每一个环节中,消费者都通过互联网参与进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投票选出自己心仪的产品。那些呼声最高的产品,往往最有市场潜力。企业由此打破了以前的市场预期不明朗的信息盲区,透明的参与过程,也令企业降低了市场风险,并且借助维基式的外部力量,企业得以低成本地获得更多的市场反馈。

由消费者主宰商业环境的时代来临了。这也是价值共创时代的开端。

工信部是个易变的"女人"- 从每台电脑必须安装到绝不强制所有电脑安装绿坝

by sundy 8/13/2009 1:34:00 PM

中新网8月13日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安装“绿坝”过滤软件是让青少年远离网络不良信息毒害,是一种公益行为,无可指责。有个别人非要把这个问题扩大化、政治化,甚至引申到攻击我们对互联网的管理制度,我觉得不符合事实,也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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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1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就“绿坝”软件等问题提问:关于“绿坝”,前一段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要推迟强制安装这个软件,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什么打算?

李毅中表示,“绿坝”是指在计算机上装一个过滤软件,把有碍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黄色淫秽信息过滤掉。这项工作是从2006年开始的。刚才我也提到了,随着计算机、手机等等信息的传播,确实有不少黄色淫秽信息、录像、照片通过这些渠道在影响着、毒害着未成年人。政府和各方面收到很多家长声泪俱下的控诉“救救我的孩子”。我想这不仅是家长的呼吁,也是许多社会团体、许多人士共同的希望。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从2006年启动这项工作,向社会公开招标,选中了两家过滤软件,然后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买断这两个软件的产品和服务,在学校、网吧等公共场合,安装过滤软件,目的就是把这些有害信息过滤掉,减少、减轻对未成年人的毒害,这完全是一项公益行为,无可指责。

李毅中表示,我们首先是在学校、网吧等社会公众场合的计算机里面装这种软件,由于软件刚刚开发,过滤效果是90%,社会反响比较好,希望能够扩大一些范围。这样经过一番调查研究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5月19日出台了一个文件,提出在国内生产的计算机和销售的计算机上,装这两个软件,目的就是要减轻、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这件事情的本意是按市场规则、按自愿的原则办的,因为装上这个软件以后,你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在买计算机的时候,赠送一个软盘或者是光盘,选择权在家长、在社会,但缺点、毛病是这个文件考虑不周,它没有表述清楚,给大家的印象好像是强制性的。所以这个文件发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我觉得绝大多数的意见都是善意的,都是对我们工作考虑不周的情况提的意见和建议。

李毅中表示,也有一些人士针对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提出了质疑,比如说装你这个软件以后是不是个人隐私就被别人控制了?这个软件除了过滤黄色淫秽信息以外还有没有别的功能?还有一些人士提出质疑,这个是不是和WTO有矛盾?国内国外都有这样的一些意见,我也收到了美国、西欧一些商社给我和陈德铭先生的来信,我觉得大多数都是善意的。我们在6月30号进行答记者问,把上述情况做了解释和说明,我就不详细解释了。

但是有个别人非要把这个问题扩大化、政治化,甚至引申到攻击我们对互联网的管理制度,我觉得不符合事实,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在答记者问里面已经讲得很明白,鉴于各种原因推迟强制安装这个软件。下一步如何安装和预装,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改进这个方案。在学校、网吧等公众场合的计算机里,我们还是要装的。对于广大的消费者,充分尊重大家选择的自由,绝不会出现在所有销售的计算机里一律都要强制装上,不存在这个问题。我相信会做出妥善的处理。

李毅中表示,对于这个软件自身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正在进行改进,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更好的软件,可以更多的选择,更加市场化。(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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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索尼发布两款新电子书终端,备有199美元低价位产品

by sundy 8/10/2009 6:56:33 AM

美国索尼电子(Sony Electronics)发布了电子书终端“Reader”的两款新机型。将于2009年8月底在美国上市。
一款是定价为199美元的“Reader Pocket Edition”。配备比现有机型的6英寸电子纸略小的5英寸电子纸。电子纸由美国电子墨水(E Ink)制造。其卖点是便携性好,“可单手操作,也可放入衣服口袋中”。机身可保存350册书的内容。充电一次,可用2周左右。在利用电子纸的电子书终端中,199美元的价格属于业界最低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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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款是配备触摸面板的“Reader Touch Edition”。可用手指或附带的输入笔(专用笔)操作。配备电子墨水制造的6英寸电子纸。终端上配备有Oxford American English Dictionary,叩击书籍内容中的单词,便可查出其意思。
两款产品均未配备通信功能。利用附带的软件,可从电脑向终端传送内容。除了Windows之外,还支持采用Mac操作系统的个人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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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电子曾公布,经与美国谷歌合作,用Reader可读取100万以上公共域(Public Domain)的内容。此次的新机型也支持这一功能。(记者:小谷 卓也)
■日文原文
米Sonyが電子書籍端末の新モデルを発表,199米ドルの低価格品など2機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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